2007年5月13日 星期日

認識兵役-當兵好處多

認識兵役-當兵好處多Last Updated Time:2007/01/19


兵役法第16條,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1年10個月,期滿退伍;國防部依兵役法第18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10條授權,自民國93年1月1日、94年7月1日及95年1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官兵計提前6個月退伍。役男將服役時間奉獻給國家,捍衛疆土其實並不吃虧,國家同時也賦予你及家屬不少的權利與優待。

● 權利義務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教養至其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責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兵役法第四十五條: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應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 軍人權益
 一、薪餉免稅;參加國家考試,只要不妨礙國防軍事都可請公假。
 二、乘坐交通工具或進入各類公共娛樂營業場所,依公民營業者提供之優待享有減費優待。
 三、接受徵召服役時,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職工可向服務機關 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後復學或復職。
 四、全民健保:於接受徵召入營服役時,提供原投保單位之「轉出 申報表」至新訓中心,完成全民健保加保作 業,健保費即由國防部全額負擔,原民間單位持用之健保卡可繼續延用,毋需換發或繳銷。
 五、團體保險:於接受徵召入營服役且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時,由國防部負責替每位役男投保團體保險,其申請表由本人親自填寫並指定受益人,以確保役男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有所保障。

● 家屬權益

項次 資料內容 用途 法源依據 申請(洽詢)單位
1 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
能力者,可優先被僱代。權益保障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四條。 向原服務單位機構申辦,或向內政部役政單位洽詢。(服務電話:0800-491022)
2 住屋用地如果是承租公地,在服役期間可享減租優待。權益優待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四條。 向出租機關申辦。
3 家境清寒列為貧困的軍人家屬,可以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急難慰助、健保及醫療補助等生活扶(慰)助。 權益照顧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向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