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日 星期四

強制公開發行真能防弊嗎?

【經濟日報/社論】 2007.05.02 02:41 am


最近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正公司法,要恢復強制公開發行制度;如果通過,不但幾千家的公司受到衝擊,其執行結果,亦將弊多於利,立法院應立即懸崖勒馬。

依照立委提出的草案,如果「公司持有1,000股至5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達500人,資本額達8,000萬元以上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提案委員認為,「今年初力霸掏空案震驚臺灣社會,其旗下亞太集團的亞太固網,自2000年5月5日設立以來,向社會各界籌募資金高達656.8億元,卻因法律制度之漏洞,可免除公開發行,向社會大眾公開其財務資料之責。公司內部人可利用財務不透明之便,對公司資產上下其手,致使公司資產遭掏空而無所覺,影響社會及金融安定甚鉅。根據資料顯示,自2001年公司法修正至今,不繼續公開發行的公司就高達1,300餘家;而選擇不公開發行之公司更不計其數。若讓此一方便之門繼續大開,難保不會有更多類似案件發生」。

從這些說明可以看出來,提案人對問題的基本認識有誤,以致草案條文也走錯了方向。首先,「公開發行」和「公開財務資料」不能混為一談。依照公司法和證交法的規定,所謂「公開發行」,是指公司為籌募資金,向社會大眾公開銷售股票的行為。至於「公開財務資料」,則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公司應遵守的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公開財務資料,條文卻規定強迫股票公開發行,不但錯誤,而且手段顯然過當。

其次,強迫公開發行的規定,一向窒礙難行。依規定,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必須具備一定的財務、業務條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辦到;而且沒有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沒有交易市場,投資人買進之後不容易賣出,要辦理股票公開承銷,非常困難。過去幾十年來,強制公開發行的規定做不通,主管機關只好用行政命令把「公開發行」當做「公開財務資料」,公司只要把財務業務資料公開就行,不須辦理股票公開承銷。這種做法,不但扭曲法律的規定,而且完全和國際「脫」軌。如果你告訴美國人,我是公開發行公司,但沒有在公開市場賣過一張股票,他肯定聽不懂。

第三,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常常只是帳面上的數字,未必反映公司真實的規模。中華銀行有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但淨值是一塊錢也沒有,反而是負幾百億元;以資本額做為門檻,完全不切實際。此外,從過去實際經驗看,政府規定2億元資本額做為公開發行的門檻,許多公司就永遠是1億9,000萬元的資本;當門檻拉高到5億元時,公司資本就停在4億9,000萬元;其扭曲效果,顯而易見。

上面這些都只是技術問題;更致命的,是政策選擇的謬誤。提案委員認為,亞太固網有600多億的資本額,卻沒有公開財務資料,公司內部人可以「對公司資產上下其手,致使公司資產遭掏空而無所覺」,因此強迫公司把財務資料公開,似乎如此就可以防止掏空的惡行。

這顯然把問題太過簡化。把資料公開,固然有一定的效用,但前提是,資料必須是真的。中華商銀從設立第一天開始,就是公開發行公司,後來還成為上市公司,也一直定期公布公司財務資料。為什麼內部人還是「對公司資產上下其手」?為什麼社會大眾和主管機關對掏空之事照樣都「無所覺」?力霸公司不也是上市公司,而且定期公布財務資料嗎?博達、太電、中興銀行、台中商銀、東隆五金……,你可以寫出100家被負責人掏空的公司,有哪一家不是公開發行公司,而且定期公布財務資料?問題是,有哪一家的財務資料是真的?

退一步說,真要強迫公司把財務資料公開,法律就應該直接規定財務資料的公開,而不是強迫公司辦理公開發行。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本事讓公司把真的帳本拿出來,而不是公布一些假數字騙人;否則公開的結果,投資人未蒙其利,反而先受其害。

【2007/05/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