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快訊〉發放消費券 劉揆開記者會親說明

記者:網路編輯組 報導 景氣持續低迷,為增進人民消費,馬政府祭出「消費券」這帖藥方,「排富」與「不排富」各有利弊,「以戶為單位」或「以人為單位」,也沒有定案,劉揆在下午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劉內閣發放消費券振興景氣,實施要點如下:一、對象:以國民個人為對象,不以戶為單位。二、額度:消費券額度,每人3600元,以台灣每戶平均3.01人來看,大致每戶可補助1萬元。三、資格:不排富,全民皆發,3600元的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團體可抵稅。四、財源:粗估預算需要829億,目標達成98年度,實質增加0.64的GDP,將提出特別法,由特別預算來推動,時間上,盼春節前能實施,到98年底為止。五、使用範圍:有營業登記的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刺激經濟,政府的美意,全民不分男女老少皆受惠,腦筋動得快的民眾,趕在政院宣布前先辦理分戶卡位,也沒損失;現在發放標準公平,人人皆能分食大餅,就待立院立法通過。行政院消費券 新聞稿全文發放「消費券」以促進消費提振景氣行政院考量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危機的衝擊日益擴大,國內消費動能明顯減弱,為提振國內景氣,行政院於今(18)日裁定發放「消費券」,以有效提振國內消費。-消費券的發放:係以全國人民為對象,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得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消費券的設計:採券不採卡,係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12月底止。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消費券的使用:基於使用及後續稽查之便利性,原則上限於有營業登記之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商店於收受消費券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本案所需經費估計約829億元,財源籌措將採編列特別預算方式進行,行政院將全力尋求立法院的支持,希望能儘早發放。本案預估對98年經濟成長率的提升可達0.64個百分點。資料來源:行政院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