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12月2日第94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報人)申報與盛庭、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之12家有線電視系統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指出,本結合案對於行動通信服務及固定通信服務市場之影響輕微;至於對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則仍有部分限制競爭之疑慮;但對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或稱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市場)則有促進競爭之效果。公平會經過縝密的審查後認為,本結合具有:1.突破固定通信服務市場及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主導者於電信基礎網路長期擁有之市場優勢地位,促進寬頻網路服務之競爭;2.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3.整合行動、寬頻及有線電視資源,提供創新數位匯流服務,有益於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與競爭等各項整體經濟利益。至於本案在有線電視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上,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涉有濫用市場力量、造成市場閉鎖、增加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特定市場困難度等限制競爭的疑慮部分,基於公平會在考量未來通訊技術進步、有線電視數位化、固定通信業者之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之參與競爭、數位匯流後造成4C產業市場面及服務面之匯流以及相關法令之事前規範,這些疑慮將會獲得某種程度的減緩。再者,公平會在審查過程中亦參酌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業界對本案的評估意見,該等意見對本結合帶來之整體經濟利益,也多持肯定見解,故公平會決議以附加結構及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以進一步消弭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認為,隨著數位匯流的發展,未來通訊傳播相關產業間之界線會逐漸模糊,而本案涉及部分限制競爭疑慮的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由於該二市場之市場集中度,相較於固定通信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而言,顯然市場集中度較低且市場規模亦較小,在面臨未來數位匯流之趨勢,擁有固定通信網路之固定通信市場主導者,其市場力量將逐漸跨入鄰接的視訊媒體相關產業,而大幅影響匯流後通訊傳播產業之市場結構。基於現有產業結構及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唯有跳脫現有基於執照別所形塑既定業務範疇內的產業競爭結構,促進相關產業轉變成以基礎通訊傳播網路為基礎的平台競爭,始能確保未來數位匯流後之市場朝競爭市場發展的可能,是以有促成第二條寬頻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之市場主導者從事競爭之必要性。至於本案涉及通訊傳播相關法令者,仍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職權及相關法令核處。
公平會綜合考量現有法令管制架構、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各界意見、未來技術發展趨勢及維持未來數位匯流後市場可競爭性等因素,認為本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所附加之10項負擔如下:
一、 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1年內,處分申報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其中一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全部股份。
二、 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不得指派代表擔任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職務。
三、 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自製代理銷售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合計不得超過(含)21個。
四、 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五、 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
六、 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送交本會備查。
七、 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報價、授權價格、優惠方式、銷售對象等交易資訊送交本會備查。
八、 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或其控制從屬公司網際網路各項服務之零售及批發價格、與其他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業者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等交易資訊送交本會備查。
九、 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6個月內,應將所屬有線電視網路系統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之報價,採用依訊務流量為計價基礎或適當免費互連之機制。
十、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就其所屬有線電視網路系統,履行下列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A.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之選擇自由。B.落實建構電信、有線電視網路與服務之「標準開放網路平台」、「用戶終端匯流介面」及「客戶服務匯流平台」等有利於數位匯流之開放式共通平台計畫。C.於寬頻上網服務市場,提供相對於現有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服務經營者(ISP),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參與競爭。
以上文字轉貼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公平會不禁止台灣大哥大公司與盛庭、凱擘公司及其控制之12家有線電視系統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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